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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章程(修订版,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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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1 22: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院范儿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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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官网:https://www.sdjtu.edu.cn/

山东交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山东交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英文名称为SHANDONG JIAOTONG UNIVERSITY。
    学校法定住所: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
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设立多个校区。现有长清校区无影山校区、威海校区长清校区位于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无影山校区位于济南市天桥区交校路5号;威海校区位于威海市新威路115号。
第三条 学校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山东省人民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与山东省交通厅共管、以山东省教育厅为主。
学校为非营利公益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为区域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业发展服务,坚定不移地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第五条学校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己任,继承和弘扬以“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核心品质的“交院人”精神。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特色立校,充分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坚持走产学研合作之路,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校的其他工作服务和服从于中心工作。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现设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
第八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稳步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大力发展继续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
第九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条 学校根据山东经济社会、交通运输业发展,以及学校实际,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并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第二课堂等环节,实施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与管理。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山东省人民政府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
(二)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设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法规实施奖惩。
(四)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与其开办课程相符的学士、硕士学位以及其他文凭、名衔和证书。
(五)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对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确保学校章程及发展规划中目标的实现。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四)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五)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交通运输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六)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以及其他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博物馆、档案室(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交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办学的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校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交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后勤、基建、产业、医院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或调整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组织制定招生方案,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对重大教学、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审议学校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评议推荐国内外主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种教学、科研项目和立项等。
(三)学风维护。负责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四)学术指导。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指导二级学院(部)(以下简称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工作。
(五)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评审或推荐学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责,发挥思想引领和成长服务作用。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发展需要设立“山东交通学院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部)是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基本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设立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
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报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发展学科专业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负责设置学院(部)内部机构;
(三)负责制定设置于学院(部)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学院(部)内部人员的调配与管理;
(六)负责学院(部)在岗教师职称评聘推荐;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八)负责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
(九)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负责学院(部)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活动;
(十一)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学院(部)级单位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
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学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
学院(部)设副院长(副主任)或院长(主任)助理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是教授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学校授权和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学院(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位评定、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等方面的咨询、审议、决策,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第三十九条 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科研机构参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直属学校的系按照学院(部)管理体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规范;
(五)践行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探索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员工本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工资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利益;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学生应遵守学籍管理规定、考试制度,以及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肄业等处理。对不具备学位条件及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依法不授予学位。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学生集体或个人的奖励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六十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实践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山东交通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同学;在山东交通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山东交通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其他获得山东交通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人员。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山东交通学院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八章 资产与经费
第六十六条  学校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做到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办学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妥善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勤俭办学,节约支出,坚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或部门,依照学校的相关规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章 校训 校风 校标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校训是“明德至善 格物致知”。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校风是“严、尊、勤、全”。
第七十九条学校的徽标采用圆形适合样式,以“交”字的篆书为主要设计元素,上部为学校英文名称,下部为学校中文名称。
第八十条学校的校歌为《山东交通学院校歌》。
第八十一条学校的校庆日为公历10月1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党委员会讨论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三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及各部门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具有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正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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